为广泛听取社会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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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1月10日(文末扫码提交意见)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5年12月10日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称“三亚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产业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提高专利预审质量,注重提升优质高价值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能力,规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年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办字〔2023〕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三亚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产业领域为海洋和现代化农业。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三亚保护中心为备案主体、代理机构或部分跨区域精准服务主体提供预先审查服务。
三亚保护中心对专利申请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三亚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企事业单位;本指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在三亚保护中心完成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在三亚保护中心备案成功后,方可提交专利预审案件;专利代理机构在三亚保护中心登记成功后,方可提交专利预审案件。
第六条 三亚保护中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筹协调下为战略科技力量提供专利申请精准服务。
第七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三亚保护中心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管理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登记或注册地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符合三亚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产业领域;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自主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近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七)近一年内,无恶意侵犯他人其他知识产权、无违法或其他知识产权领域失信等不良行为和记录;
(八)自愿配合三亚保护中心工作,遵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管理规范,自愿参加三亚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稳定的管理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具有全流程发明案件的代理经验;
(五)不存在情节较为恶劣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已被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能够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
(六)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且信用等级为A及以上;
(七)自愿配合三亚保护中心工作,遵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管理规范,自愿参加三亚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
第十条 三亚保护中心接受相关行业组织推荐的专利代理机构,并根据实际情况准予登记。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自主注册并管理维护平台账号,账号联系人应当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联系方式应当为本单位工作人员手机号码。
第十二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需在三亚保护中心指定系统上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
(一)《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客观、真实体现本单位自主研发能力及知识产权基础的证明材料:
1.研发团队材料:研发人员(原则上应提供3名以上主要在职研发人员,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近三个月在该申请主体的社保缴纳证明),学术成果、专利情况说明,其他相关材料(如承担业务或项目的工作经历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2.研发实验环境材料(与研发相关的生产车间及工艺设备照片);
3.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4.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5.特殊情况可提交其他自主研发能力及知识产权基础的证明材料。
(四)企事业单位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可免于提供上述第十二条(三)项证明材料:
1.属于政府投资引进的,提供所在园区或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属于知识产权示范或者优势企业、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具备专精特新企业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已获得专利奖或科技进步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三亚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登记成为代理机构,需在三亚保护中心指定系统上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
(一)《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代理机构声明》(附件3);
(四)满足第九条或第十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三亚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三亚保护中心根据本指引第八条备案条件和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对企事业单位备案资格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完成备案。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登记由三亚保护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完成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在申请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时,应提交《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4)。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主动向三亚保护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变更审核合格前,不得提交专利预审案件。
备案主体变更备案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需向三亚保护中心提交申请说明、工商管理部门批复的文件、新的备案申请表、新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变更联系人信息等非关键信息,仅提交申请说明。
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登记信息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需向三亚保护中心提交申请说明、工商管理部门批复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文件、新的登记申请表、新的营业执照;变更联系人信息等非关键信息,仅提交申请说明。
第三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八条 三亚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追踪管理,对不遵守规范事项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取消备案、登记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一年内有2件以上不合格专利预审案件,或上一年度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50%;
(二)专利申请预审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后(原则上同一案件返回修改不得超过两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三)答复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出现未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超出预审审查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提交与专利预审案件无关的内容等情况;
(四)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专利预审案件(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专利预审案件不计入在内);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真实有效的专利申请预审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违背《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4)中承诺;
(七)联合共同研发专利预审案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联合研发证明材料;
(八)连续丢失系统账号密码2次以上的;
(九)三亚保护中心认为应给予提醒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六个月:
(一)一年内被提醒2次以上,或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3件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50%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4),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经核实存在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专利预审案件在三亚保护中心和其他保护中心均有提交预审的情形;
(五)连续丢失系统账号密码3次以上的;
(六)其他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年:
(一)一年内有1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二)备案主体经三亚保护中心预审后授权的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低于2年,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第二十二条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暂停期满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需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由三亚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通报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予以提醒并暂停其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直至及时撤回或申诉成功后,向三亚保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通过后恢复。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的专利预审案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当即暂停其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诉成功并向三亚保护中心提交书面申请通过后恢复。
第二十五条 三亚保护中心结合分级分类评定工作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第八条备案条件、第九条或第十条登记条件,或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且无实质生产经营情况的,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一)备案主体一年内有2件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二)一年内3件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70%;
(三)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第二十七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立即取消其备案、登记资格,且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一)在备案、登记阶段所填写的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
(二)备案主体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三)一年内有3件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存在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认定的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假冒专利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相应司法文书或行政决定的;
(五)存在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以及严重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六)以专利快速预审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对专利申请预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不符合三亚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且性质恶劣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二十八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自备案、登记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在三亚保护中心未提交任何专利预审案件的,视为放弃备案、登记资格;代理机构申请登记时存在本指引第九条第(五)款情形的,应在处理完成后向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书面证明,6个月内未提交书面证明视为自动放弃登记资格。
第二十九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三亚保护中心可向所推荐的行业组织反馈情况:
(一)代理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多,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对三亚保护中心工作产生干扰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代理机构名义提交专利预审案件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其他不良情形。
第三十条 处理决定通知到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后,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向三亚保护中心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关注三亚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积极支持专利申请预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专利申请预审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受理案件数-合格案件数)/受理案件数*100%,受理案件包括受理后撤回的专利预审案件,受理后撤回的专利预审案件属于不合格案件;所称专利均指通过三亚保护中心预审的专利。
第三十三条 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不符合本指引第九条或第十条但已在三亚保护中心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可继续享受专利申请预审服务6个月,处理本指引实施之前提交的专利预审案件;6个月之后不符合本指引第九条或第十条的专利代理机构将予以取消登记,不再提供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由三亚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如有与国家、省、市发布最新制度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省、市最新制度规定为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另有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2.《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登记申请表》
附件4.《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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