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指引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我中心在认真梳理社会各界对《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充分吸纳多部门提出的相关建议,对文本内容进行了深入研究与修改完善,形成《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指引(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
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在后续修订中充分参考借鉴。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2026年3月20日(文末扫码提交意见)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3月11日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指引
(试行)(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发挥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称“三亚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在促进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根据《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2023年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三亚保护中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内,对尚未正式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先审查,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亚保护中心指定系统备案、登记,提交专利申请预审需求。
备案成功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备案主体”)、登记成功的专利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方可提交专利申请预审需求。
第四条 三亚保护中心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三亚市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科研平台等市级战略科技力量,以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企业、外资研发中心等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需求给予重点支持与服务。
第五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六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三亚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的相关规定,积极参加三亚保护中心组织的活动,共同提升专利预审工作质量。
第七条 三亚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备案和登记
第八条 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登记或注册地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四)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符合三亚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产业领域,并且具有真实的研发投入和自主研发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自主的专业技术研发团队、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六)被通报的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撤回或转为正常申请;
(七)近三年内,无专利不诚信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且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
(三)有稳定的管理队伍,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专业服务团队,具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的代理能力;
(五)被通报的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均已撤回或转为正常申请;
(六)专利代理机构及其代理师一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的自律惩戒,三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自律惩戒,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需在三亚保护中心指定系统上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材料:
(一)《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客观、真实体现本单位自主研发能力及知识产权基础的证明材料:
1.研发团队材料:研发人员(原则上应提供3名以上主要在职研发人员,以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近三个月在该申请主体的社保缴纳证明),学术成果、专利情况说明,其他相关材料(如承担业务或项目的工作经历证明、学历学位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2.研发实验环境材料(与研发相关的生产车间及工艺设备照片);
3.研发经费投入证明材料;
4.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5.特殊情况可提交其他自主研发能力及知识产权基础的证明材料;
(四)企事业单位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可免于提供本条(三)项证明材料:
1.属于政府投资引进的,提供所在园区或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2.属于知识产权示范或者优势企业、贯标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具备专精特新企业资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已获得专利奖或科技进步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三亚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成为代理机构,需在三亚保护中心指定系统上提交以下加盖公章的材料:
(一)《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登记申请表》(附件2);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代理机构声明》(附件3);
(四)满足第九条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三亚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在申请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时,应自觉承诺遵守专利申请和预审工作要求,提交《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4)。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当妥善管理系统账号,账号联系人、联系方式应当为本单位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和本单位工作人员手机号码,确保联系畅通。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的备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向三亚保护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变更备案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的,或变更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关键信息的,变更审核合格前,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应暂停提交专利预审案件。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三亚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追踪管理,对不遵守规范事项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提醒;
(二)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六个月;
(三)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年;
(四)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五)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对处理有异议的,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三亚保护中心书面提出异议。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一年内有2件以上不合格专利预审案件,或上一年度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50%的;
(二)专利申请预审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问题过多或反复修改后(原则上同一案件返回修改不得超过两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三)答复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出现未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修改超出预审审查意见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提交与专利预审案件无关的内容等情况的;
(四)重复提交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专利预审案件的(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专利预审案件不计入在内);
(五)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真实有效的专利申请预审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要求的其他材料的;
(六)被通报的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撤回也不申诉的;
(七)违背作出的承诺事项的;
(八)联合共同研发专利预审案件未按规定要求提交联合研发证明材料的;
(九)内部知识产权管理不规范,干扰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十)备案、登记信息变更未按要求提交审核的;
(十一)其他应给予提醒的情形。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六个月:
(一)一年内被提醒2次以上,或提醒后拒不改正的;
(二)一年内3件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50%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作出的承诺事项,干扰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四)经核实存在技术方案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专利预审案件在三亚保护中心和其他保护中心均有提交预审的。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年:
(一)一年内有1件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二)经快速预审通道授权的发明专利维持年限低于2年,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第十八条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暂停期满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需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由三亚保护中心视整改情况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登记资格:
(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经营异常且无实质生产经营情况的;
(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三)备案主体的登记和注册地已不在三亚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四)备案主体的生产、研发、经营方向不符合三亚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产业领域的;
(五)自备案、登记通过之日起,两年内在三亚保护中心未提交任何专利预审案件的。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且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登记申请:
(一)备案主体一年内有2件专利申请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二)一年内3件以上预审请求接受的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70%的;
(三)在备案、登记阶段所填写的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提交伪造、编造或变造的材料,提交虚假的生产经营研发证明的;
(四)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或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或为该类备案主体的相关专利申请预审业务提供便利的;
(五)存在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认定的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假冒专利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相应司法文书或行政决定的;
(六)存在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费用,以及严重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
(七)以专利快速预审为噱头进行广告宣传,招揽客户,对专利申请预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八)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其他不符合三亚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且性质恶劣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应当关注三亚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积极支持专利申请预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处理有关专利申请预审事务。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专利预审案件不合格率=(受理案件数-合格案件数)/受理案件数*100%,受理案件包括受理后撤回的专利预审案件,受理后撤回的专利预审案件属于不合格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由三亚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如有与国家、省、市发布最新制度规定不一致,以国家、省、市最新制度规定为准。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备案另有要求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
附件1.《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附件2.《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登记申请表》
附件4.《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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