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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讲堂|第二讲 地理标志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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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18:02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商标小讲堂|第二讲 地理标志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审查包括三方面,分别是:禁用条款的审查、显著特征的审查以及相同、近似的审查,本篇重点分析地理标志的“相同、近似”审查。

    一、地理标志“相同、近似”审查的基本原则: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作为商标的一种类型,同样应进行商标近似性比对审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其相同、近似的审查适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中“商标审查审理编”第五章的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但鉴于地理标志是其产地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其与普通商标在功能、用途、产品特定品质、历史渊源等方面区别明显,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近似比对审查中,应当进行个案判断,不能机械地照搬条款。



    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在后,普通商标申请在前,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在前,普通商标申请在后,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当攀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者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商标。

    二、“相同、近似”审查的具体规则:
    1.汉字逆序形式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非通用名称的文字与在先商标的文字构成相同,但排列顺序不同,应当结合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相关公众的认知等因素综合判断,不易构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不判定为近似商标。



    2.大小地名套用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由具有包含关系的两级地名即“大地名+小地名+商品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小地名隶属于大地名,且在先小地名商标权利人来自大地名所标示地区,易造成误认,在类似商品上两者应判定近似。
    如下图的商标,哈口是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下辖的村名,该村某果蔬专业合作社在先注册了“哈口”普通商标,为避免公众产生误认,在后申请的“巨鹿哈口西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引证在先“哈口”予以驳回。



    3.与其他商标的近似性比对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定商品与在先商标指定商品间的相同类似关系判定,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为基本依据。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仅以其指定商品相同或包含关系为基础。例如:“西瓜”与“苹果”同属3105类似群组,如果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指定商品为“西瓜”,在先商标指定商品为“苹果”,则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该在先商标不判定为相同、近似;如果在先商标指定商品为“新鲜水果”,由于“西瓜”包含在“新鲜水果”商品项目中,则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与该在先商标判定为相同、近似。
    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相同、近似比对审查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审查审理指南2021》的相关规定,但是地理标志因其独特性,在相同、近似的审查中亦应各案件分析,不可照搬法律规定。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详细内容点击以下链接下载
    附件:商标审查审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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