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解读回应>政策解读

商标小讲堂 | 第十一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认定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

【字体: 打印
2025-07-28 10:57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商标小讲堂 | 第十一讲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认定要件及举证责任分配
以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诉陈某某前海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一、基本案情

无锡市惠山区阳山水蜜桃桃农协会(以下简称桃农协会)是“陽山”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根据《“陽山”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使用该商标的产品的生产地域范围必须是无锡市特定区域范围内,且产品品质特征符合其特定要求,申请使用“陽山”证明商标的,应当经阳山桃农协会审核批准。某桃农协会发现在拼多多电商购物平台开设的涉案店铺销售桃子时使用的商品名称涉案店铺商品名称为“正宗无锡七彩阳山水蜜桃新鲜水果5两15个装当季桃子孕妇超甜毛桃[8月31日发完]”(以下简称涉案商品),名称中包含“阳山”,桃农协会认为涉案店铺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庭审中被告陈某某提交无锡市阳山镇丰成水蜜桃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丰成水蜜桃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的《证明》:兹有丰县丰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陈某某于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受我合作社委托在拼多多网络商城“憨孩子可爱陈”店铺销售我合作社自产阳山水蜜桃约4万斤。落款处有丰成水蜜桃专业合作社公章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李宇峰签名。庭后陈某某另提交丰成水蜜桃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5月23日出具的《情况证明》:一、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丰县丰鲜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陈某某委托陈某建(系陈某某父亲)现场收购我合作社村民现摘阳山水蜜桃约50次左右,总重约6万斤。二、由于阳山地区水蜜桃市场习惯现金交易、钱货两清。故陈某建现场收购我合作社村民现摘阳山水蜜桃,均用现金给付村民货款。三、陈某建每次收购的阳山水蜜桃约1,000斤至2,000斤不等,均由我合作社送到陈某某指定的无锡市惠山区金桥商贸城1-1号百世快递(七部)。四、陈某某在拼多多网络商城“憨孩子可爱陈”店铺销售我合作社村民自产阳山水蜜桃,并由无锡百世快递发货。落款处有丰成水蜜桃专业合作社盖章。陈某某另提交涉案店铺于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4日委托无锡百世快递发货的快递清单,显示货品均为水蜜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争议焦点:陈某某在商品链接中使用阳山水蜜桃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认为地理标志可以通过申请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获得商标权的保护,但其保护范围受到限制。即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使未向证明商标权人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或者申请加入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其仍有权正当使用该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所包含的地理标志。如果特定商品的确产自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证明该商品不具备地理标志要求的特定品质,否则,应当推定该商品符合使用地理标志的条件,该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等有权正当使用地理标志。

本案中法院认定,2020年7、8月份,被告陈某某销售的水蜜桃来自无锡市阳山镇,陈某某在销售时有权正当使用“阳山”字样以说明水蜜桃的产地,但其他时间段的销售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水蜜桃的产地亦来自阳山地理标志核定的地域范围,陈某某在标题中使用“正宗无锡七彩阳山水蜜桃”字样的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鉴于陈某某销售的部分水蜜桃来自无锡市阳山镇,该部分的销售并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予以扣除。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法律属性与权利边界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1]明确地理标志法律定义为“某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且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主要由该地区自然或人文因素决定的标志”,依据该定义,如某产品使用地理标志则表明该产品的产地以及其具有该特定产地所具有的特定质量、信誉等特征,从该意义上来讲所有特定产地的经营者只要其产品具备了某种特定品质,即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从该意义上来讲,地理标志具有公共资源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2]规定,地理标志可通过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获得保护,那么当地理标志作为注册商标时,获得国家对商标的强制性保护。本案中,“阳山”水蜜桃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权利范围既包含商标专用权,又受限于公共资源属性。

[1] 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2] 第四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核心要件

地理标志作为商标兼具商标专用权和公共资源属性,侵害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核心首先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次要考虑其地理标志的公共资源属性。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3]结合本案判决,侵害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可归纳为以下三点:

(1)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2)在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3)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4)容易导致混淆的;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同一类型商品的商品名称中使用与注册商标“陽山”相近似的名称“阳山”,“阳山”与涉案商标“陽山”仅字体不同,构成近似标识。法院认为,该使用方式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能引发消费者混淆。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殊的侵权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结合本案判决,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公共资源属性,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尊重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要件应当在普通商标侵权要件基础上增加如下内容:(1)商品产自地理标志区域;(2)该商品具备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本案中,陈某某销售的部分水蜜桃来自于无锡市阳山镇即地理标志所标志的地区,法院认为该部分的销售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3]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举证责任分配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4]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此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原告认为被告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构成商标侵权的基本要件进行了举证。


注:因笔者未见卷宗,仅根据公开的判例信息对证据内容进行总结,不代表对实际证据名称、内容及完整性的确认。

(二)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

地理标志侵权的核心在于商品是否产自核定地域。根据法院裁判规则:1.举证责任倒置:被告需证明商品产自地理标志区域。本案中,陈某某提交合作社证明及快递单据,但两份证据存在时间与数量矛盾,仅2020年7至8月销售部分被认定来源合法。2.品质推定原则:若商品产自核定区域,则推定符合地理标志品质要求,除非原告反证(如检测报告)。本案原告未提供品质缺陷证据,法院未否定产品品质,但以来源不明为由认定其他时间段销售构成侵权。


注:因笔者未见卷宗,仅根据公开的判例信息对证据内容进行总结,不代表对实际证据名称、内容及完整性的确认。

[4]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五、对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保护与使用的启示
(一)对权利人的建议:(1)完善地理标志使用管理规则,明确授权流程;(2)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对超范“产自区域但品质不符”的抗辩。

(二)对使用者的警示:(1)严格保存产品来源证据(如采购合同、物流单据);(2)避免在商品名称或包装中突出使用地理标志;(3)区分“描述性使用”与“商标性使用”,降低混淆风险。

六、结语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需在私权与公共利益间寻求平衡。本案通过界定“来源证明”与“使用方式”两大核心要件,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随着地理标志产品市场价值的提升,如何既保障商标权人权益,又维护生产者正当使用地名的权利,仍需法律与实践的持续探索。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主办: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开发维护:三亚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

ICP备案编号:琼ICP备2024043545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2000057   琼公网安备琼公网安备 460200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