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小讲堂|第十二讲 从小米公司商标侵权案看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2025年4月24日,上海市知识产权法院对小米公司诉小米零度公司智能马桶侵权案(案号:2023沪73民初2341)作出宣判:法院认定原告小米公司的小米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被告使用“小米零度”“M”等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指令构成不正当竞争,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3000万元等。
侵权案内容:
一、背景介绍
小米公司是一家知名的科技企业,以其创新的电子产品和智能生态闻名于世。自成立以来,小米一直致力于打造具有高性价比和创新性的智能产品,如智能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家居等。其品牌“小米”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庞大的用户群体和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尤其在中国市场,小米品牌更是深入人心,成为智能科技领域的标志性品牌之一。
近期,小米公司遭遇一起严重的商标侵权事件。小米零度公司在智能马桶产品上使用与小米品牌高度近似的“小米零度”“M”等标识,并且在产品中使用与小米智能语音助手“小爱同学”高度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及操控指令。这种行为不仅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为该智能马桶产品与小米公司存在关联,而且严重损害小米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业利益。
二、小米公司的维权举措
小米公司在发现侵权行为后,迅速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首先,小米公司收集大量证据,包括被告产品上的侵权标识、市场销售情况、消费者反馈等,以证明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随后,小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3000万元人民币作为经济损失赔偿。小米公司还积极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措施,以确保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被告的商标抗辩理由
在本案中,被告的主张主要有三点:一是自己不构成商标侵权,二是主张自己不构成不当竞争,三是即便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经济损害和合理费用过高。其中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的理由是:一是被告使用的“小米零度”“M”商标是合法受让并获得授权的。二是被告使用的商标和标识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近似,不存在摹仿行为。三是原告的商标在马桶、花洒等卫浴商品上不具有知名度,被告的行为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主张不构成商标侵权。
四、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对小米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对双方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质证。最终,法院认定小米公司的“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被告使用“小米零度”“M”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指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小米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人民币,并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侵权标识和产品,同时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对小米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
从小米商标侵权案件看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与必要性: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需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认定。本案中,两原告主张其在第9类商品上的“小米”文字和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请求跨类保护。由于被告在第11类商品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且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及《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两类商品既不相同也不相类似,因此有必要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二、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前款所涉及的商标使用的时间、范围、方式等,包括其核准注册前持续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规定,原告请求禁止被告在不相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驰名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后作出裁判:(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四)其他相关因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驰名商标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反映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二是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体现商标的稳定性和影响力;三是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包括宣传方式、资金投入等,衡量宣传力度和覆盖范围;四是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过往保护记录可增强其驰名认定依据;五是其他因素,如商标的显著性、独特性、市场声誉、品牌价值等,综合反映商标的市场影响力和独特价值。这些因素共同构成认定驰名商标的综合考量体系,法院或相关机构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
三、认定结果
法院综合考虑小米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宣传推广和新闻报道、市场影响力、涉案商标曾获得的司法保护等因素认定涉案第8228211号“小米”及第 8911270号“小米图形商标”注册商标在本案中构成在第9类手提电话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四、小结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给予高度重视。法院在本案中认定小米公司的“小米”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认定对于小米公司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首先,驰名商标的认定意味着企业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品牌价值得到法律的充分认可和保护。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进一步巩固其优势地位,还能有效防止其他企业未经授权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维护市场秩序。
其次,驰名商标的认定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保护。因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限于其核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还可以跨类别进行保护。这意味着即使侵权行为发生在与企业主营业务不完全相同或不相关的领域,只要该行为可能对企业的驰名商标造成损害,企业都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要求侵权方承担法律责任。
小米公司通过积极维权,成功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同时也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树立一个典型案例。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商标“搭便车”的行为,因侵权行为而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