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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讲堂 | 第十四讲 解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在司法中的赔偿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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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15:24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代表了商品的特定品质和地域来源,还承载着地方特色产业的声誉和经济价值。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件频发,如何合理确定侵权赔偿标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本文将以(2022)京73民终1482号五常市大米协会诉北京京东广能贸易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深入分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及司法赔偿的裁量因素,以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述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五常市大米协会作为“五常大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发现北京京东广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广能”)在京东平台上店铺“三人行大米京东自营旗舰店”销售的大米产品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了“五常”字样,如“五常北延寿香米”等。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这些商品并非产自五常大米特定生产地域范围,涉嫌侵犯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遂提起诉讼,要求京东广能及其关联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二)案件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京东广能构成商标侵权,但驳回了五常市大米协会关于不正当竞争的诉请,并酌定赔偿金额为5万元。五常市大米协会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判决赔偿金额过低且遗漏了惩罚性赔偿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侵权赔偿

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法院的判决来看,原告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远高于法院的判决,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的情形下,如何主张赔偿、能够被支持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等成了同类型商标维权的重要考察指标,这往往关系到当事人维权的意愿以及诉讼策略的制定。

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法律适用

一审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商标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的有限补充,在已经适用商标法对特定行为做出评价的情况下,无须适用不正方竞争法进行反复评价,事件中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同时适用通常情况下无法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赔偿的司法裁量因素

(一)赔偿计算方法的适用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方法及适用顺序:首先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按照侵权人获利确定;前两者都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可适用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若上述方法均难以确定,则由法院在500万元以下酌定赔偿。

本案中,五常市大米协会主张根据京东广能的销售额计算赔偿,按10%利润率推算侵权获利为430万元,并请求三倍惩罚性赔偿。但法院认为:“五常市大米协会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利益”,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通常情况下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侵权的经济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数额有着较高的证明标准,法院在举证不足情形下会酌定调整赔偿数额。

(二)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

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法院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

(1)商标知名度:五常大米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被评为驰名商标,品牌价值达639.55亿元,在区域品牌排行榜中名列前茅。

(2)侵权商品销售情况:公证书显示涉案商品销售数量较大,部分商品累计评价达20万+,销售额较高。

(3)侵权行为的性质:京东广能在商品名称中使用“五常”字样,虽附加“北延寿”等说明,但整体上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产地和品质产生误认。

(4)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京东广能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当知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则,其过错程度较高。

(5)商标贡献率:法院需考虑“五常”标识对商品销售的实际贡献比例,而非将全部销售额归因于商标因素。

(6)维权合理开支:五常市大米协会为维权支出了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5万元,二审法院认为这一数额适当,予以维持。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虽认可涉案商品销售额较高,但并未简单按销售额比例计算赔偿,而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裁量,体现了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比例协调”原则。

(三)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惩罚性赔偿。本案中,法院认为:“京东广能公司在涉案商品名称处使用‘五常’字样,且早已停止涉案侵权行为,本案亦无其他证据表明京东广能公司具有其他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不支持惩罚性赔偿请求。

这一认定表明,法院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持谨慎态度,要求权利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侵权人的“恶意”和“情节严重”。在电商环境下,商品信息修改相对容易,侵权人及时停止侵权行为可能成为否定"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四、案例启示

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加强证据收集:在维权过程中,权利人应注重收集和保全侵权证据,特别是关于侵权商品销售数量、价格、利润等方面的证据,以便更准确地计算损害赔偿。本案中五常市大米协会虽提供了销售数据,但未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利的具体数额。

(二)合理主张赔偿:权利人在主张赔偿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计算方式,避免过高诉求。本案中五常市大米协会主张300万元赔偿并请求惩罚性赔偿,但法院最终仅支持5万元,反映出诉求与证据之间的差距。

(三)完善管理制度: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应建立健全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许可使用者的监督,同时积极维护自身权益,防止地理标志被淡化或滥用。

五、结语

五常大米协会诉京东广能公司案作为典型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案例,清晰展现了此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和赔偿标准。法院在认定侵权时,重点关注被诉行为是否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原产地和特定品质产生误认;在确定赔偿时,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等多种因素,在法定赔偿范围内作出合理裁量。以此案为参考,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可参考本案进行取证以及制定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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