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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讲堂|第十六讲“阿克苏苹果”地理标志商标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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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6 09:05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新疆的阿克苏苹果声名远扬,它产自新疆阿克苏红旗坡农场,具有果面光滑细腻,色泽光亮,果肉细腻,果核透明等特点,深受消费者喜爱。最近有关它的一则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某电商平台上使用“阿克苏苹果”标识,被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主张侵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这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样的知识产权相关资讯,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基本案情

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以下简称“阿克苏协会”)是第5918994号“阿克苏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1类苹果商品,并于2011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为管理该注册商标,制定了《“阿克苏苹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阿克苏苹果”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管理、保护等进行了明确。

2024年,阿克苏协会发现被告杨某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一一挑选”店铺中销售标注“正宗新疆阿克苏冰糖心苹果”的商品,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苹果确实产自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协会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3000元。

二、法院审理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范围:阿克苏苹果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其核心功能在于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及特定品质。未经许可,任何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杨某在商品标题及详情页中突出使用“阿克苏”字样,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苹果产自阿克苏地区,但杨某提供的承包合同、购销合同、运输记录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证明其销售的苹果产于阿克苏地区。其在案涉商品销售链接及宣传图文上突出使用“阿克苏”的字样,会使相关公众认为涉案苹果系原产于阿克苏地区的苹果,侵害了原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由于杨某已下架涉案商品链接,停止侵权行为,法院不再判令停止侵权。但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经营规模等因素,酌定杨某赔偿阿克苏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严格界定地名的合理使用范围,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明确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的地名,其容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造成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

四、借鉴反思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标类型,主要用于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若商品确实符合地理标志要求,销售者可正当使用地名标识。但是未经地理标志权利人许可,在产品上突出显示地理标志商标中所含有的地名,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存在来源相同或者特定联系的混淆或者误认,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销售者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在商品宣传、包装或销售过程中不当使用地理标志,防止误导消费者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各地地理标志保护协会也应积极加强维权力度,通过行业自律、行政投诉、法律诉讼等方式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信誉和品牌价值,确保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和地域特色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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