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在购买奶茶时有没有发现一些“似曾相识”的招牌?是否产生过这样的“套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想法?
2024年12月,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就接到过关于“xx益禾堂”是否构成对第23148222号(商标申请号)“益禾堂”商标侵权的相关咨询,本期商标小讲堂,便让我们借此案例,共同聚焦:文字商标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一、“xx益禾堂”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2024年12月,我中心接到咨询关于“xx益禾堂”是否构成对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侵权的咨询。益禾堂是奶茶店行业的知名品牌,公司成立于2012年,目前在全球拥有超过8000+门店,占据市场份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被咨询的商标“xx益禾堂”包含了知名商标“益禾堂”,是否会构成对“益禾堂”第23148222号商标的侵权呢?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第五章第5.1.16条规定,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指南》里面列举了两个例子“华为海思” 和“华为”,二者都在指定商品智能手机上使用;“一口思念”和“思念”都在指定商品肉类上使用,“华为”和“思念”都是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华为海思” 和“一口思念”在相同商品上使用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判定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23148222号商标“益禾堂”是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在第43类(提供饮料服务等)上申请的商标,目前处于正常有效状态。另外,“xx益禾堂”也使用于提供果汁等饮料服务上,与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43类商标属于相同服务,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xx益禾堂”完整包含了知名度高的商标显著识别文字“益禾堂”,使用在相同服务上,并且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被咨询商标与第23148222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二、使用的文字商标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若文字商标包含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以下六种情况,且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应判定为近似商标。
(1)本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例如“青蜂直播”和“青蜂”。
(2)某些表示服务场所或商品生产、销售、使用场所的文字。例如“华仁”和“华仁堂”。
(3)两商标存在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副词、名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例如:“新”“大”“好”“宝”“世家”“国际”“珍品”等,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或者相近。例如“新吉澳”和“吉澳”。
(4)两个商标或者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的。例如“精彩生活爱丽丝”和“爱丽丝”。
(5)商标完整地包含或者摹仿他人在先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例如“一品蓝之梦”和“蓝之梦”。
(6)商标包含汉字及其对应拼音,与含单独相同拼音的音标。例如“MIYU”“密语MIYU”。
但是也不是所有的包含其他在线商标的情况都构成侵权,商标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