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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讲堂|第二十二讲 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以“香槟”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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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23 17:48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在如今的商业环境中,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一环,代表着特定地区的产品质量和特色,而其中地理标志驰名商标更是备受瞩目,本文将从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起诉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北京雅丽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侵犯其“Champagne”和“香槟”商标专用权一案出发,讨论地理标志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

一、基本案情

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槟酒委员会)成立于1941年,是一家依照法国法律创立、以管理香槟区果农和酒商共同利益的机构。香槟酒委员会作为宣传、推广并保护香槟(Champagne)酒的相关权益主体,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享有第11127266号“Champagne”及第11127267号“香槟”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且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经在国内相关公众中广为知晓。

香槟酒委员会认为广州市雪蕾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雅丽莎迪公司)在香水商品上使用“香槟人生/ChampagneLife”标识的行为,构成对“香槟”和“Champagne”两个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摹仿,该种使用会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减弱,淡化上述商标与葡萄酒商品的对应联系,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Champagne”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涉案“Champagne”“香槟”商标属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因此在认定其是否构成驰名商标时需要结合其集体商标的特性来看。首先,“Champagne”作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从其性质看其具有不同于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用以区分商标和服务来源的功能,集体商标更偏向于表明使用者的资格。本案中,“Champagne”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由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注册持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同时第11127267号中文“香槟”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同样也由其持有,两者最早于2013年注册成功并持有至今,故香槟酒委员会的各成员对于两注册商标的使用所积累的商誉可以用于证明两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其次,根据地理标志的特性考量,香槟酒委员会在涉案商标获准注册之前已经将其长期作为地理标志使用,以在葡萄酒商标上标注“Champagne”体现其原产国为法国香槟地区,因此结合涉案注册商标作为地址标志受保护的情况及所获荣誉考量,可以将其延续到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上。

基于此并结合本案相关事实可知,从香槟酒的销售情况、持续使用情况、宣传情况、市场声誉及受保护情况来看,涉案商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构成驰名商标。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广州雪蕾公司、北京雅丽莎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香槟酒委员会享有的第11127266号“Champagne”商标、第11127267号“香槟”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广州雪蕾公司赔偿香槟酒委员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1万元人民币,北京雅丽莎迪公司赔偿香槟酒委员会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万元人民币。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四、驰名商标的认定要点

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法院在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人民法院在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会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商标的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此,地理标志商标持有人/使用人想要主张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时,可以结合以下方面向法院提交证据: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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