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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讲堂|第二十六讲 海南一消费者购买“沉香茶”获十倍赔偿,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引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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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9 08:38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一、案例简介

2017年8月,消费者刘新生在淘宝网“品牌养生保健商城”一次性下单18248元,购买了标示为“奇楠沉香茶”的礼盒。收货后他发现:

产品许可证编号“QS350514010891”对应的是“茶树鲜叶制茶”单元,而沉香叶并非山茶科植物;外包装与内袋保质期自相矛盾(“可多年珍藏”vs“36个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从未批准“白木香叶(沉香叶)”作为新食品原料。

刘新生遂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出品商“惠州远东奇楠沉香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商“福建安溪福美茶叶专业合作社”及网店经营者“贵州易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0余万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刘新生作为“知假买假”的购买者,是否有权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被上诉人(销售方)辩称,刘新生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购买行为是以牟利为目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

刘新生则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即使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购买,法院仍应支持其权利主张,且法律未对消费者的购买动机作出限制。

三、法院判决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沉香茶”存在多项违法情形:

1、冒用地理标志产品“安溪铁观音”的执行标准(GB/T19598-2006);

2、使用无效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无证生产;

3、未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对“白木香叶(沉香叶)”的安全性评估;

4、标签标注内容不一致,涉嫌虚假宣传。

生产者与销售者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多项规定,构成违法生产经营。

关于“知假买假”是否影响索赔权: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明确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购买者明知产品存在问题,仍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法院不应支持生产者、销售者以“知假买假”为由的抗辩。

因此,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三家公司共同向刘新生退还货款1824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82480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三被告承担。

四、地理标志科普知识

(一)什么是地理标志产品?为何不可冒用?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命名的产品。例如“安溪铁观音”“普洱茶”“镇江香醋”等。

此类产品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和独特性;

2、需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执行标准号具有唯一性;

3、需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并纳入保护名录。

本案中,“奇楠沉香茶”冒用了“安溪铁观音”的地理标志执行标准(GB/T19598-2006),属于严重违法行为。被冠以地理标志的产品具有独占性,其他产地的产品一旦冒用就会涉及侵权。地理标志产品的执行标准不得用于其他产品或地区,否则不仅侵犯知识产权,也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

(二)消费者如何识别真正的地理标志产品?

作为消费者可以查看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可以核对执行标准号是否与官方公布一致;可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系统”查询已注册地理标志清单。作为消费者,还需要警惕低价陷阱,真正的地理标志产品因成本较高,售价通常不会过低,消费者可以通过正规的途径购买地理标志产品。

该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具有地域特色的产品时,应提高辨别意识,同时也警示生产企业:必须规范使用标签和执行标准,否则将面临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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