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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小讲堂|第二十八讲 姓名不是“免费商标”!从“乔丹案”看在先姓名权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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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8 11:08 三亚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重要人身权利,知名人物的姓名更是蕴含着巨大商业价值。实践中,部分市场主体为快速蹭流量、搭便车,恶意将他人知名姓名注册为商标,试图无偿占有他人姓名的商业利益。本期商标小讲堂,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3号——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为核心,深入解读姓名权作为在先权利的保护规则、恶意注册的认定标准,为市场主体商标注册与合规使用划定清晰红线。

一、基本案情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了第6020569号“乔丹”商标,核定使用在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旱冰鞋等商品上。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认为该商标包含自己中文译名“乔丹”,涉嫌侵犯在先姓名权,遂向商标评审部门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评审部门裁定维持商标注册,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相关裁定最终被撤销,商标评审部门需对涉案“乔丹”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二、争议焦点与裁判要点

本案争议焦点:乔丹体育注册“乔丹”商标,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在先姓名权?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再审判决,明确五大核心裁判要点,确立姓名权保护权威标准:

(一)姓名权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在先权利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受相关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姓名权可直接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在先权利,恶意注册他人姓名为商标,本质是盗用他人人身权利的商业价值。

(二)外国自然人中文译名,满足三条件可受姓名权保护

外国自然人外文姓名的中文译名,并非当然受保护,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一是译名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二是相关公众普遍使用该译名指代该自然人;三是译名与自然人之间已建立稳定对应关系。本案中,“乔丹”在我国知名度极高,公众均以“乔丹”指代迈克尔・乔丹,二者形成稳定关联,因此“乔丹”译名可受姓名权保护。

(三)姓名权保护不以权利人实际使用为前提

姓名权是自然人的固有权利,“使用”是权利内容,而非主张保护的前提。即使迈克尔・乔丹本人或其授权公司未主动在我国使用“乔丹”译名,也不影响其就该译名主张姓名权保护,商标评审委员会、乔丹体育以“未实际使用”抗辩,无法律依据。

(四)恶意注册行为,不受“市场秩序”或“商业成功”抗辩

乔丹体育主张其多年经营使“乔丹”商标形成市场秩序、获得商业成功,应受保护。最高院明确,恶意注册建立在公众误认基础上,并非诚信经营成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恶意注册,无论后续经营规模多大、知名度多高,均不能弥补权利瑕疵,法律不予保护。

(五)混淆误认是侵权核心判定标准

涉案商标核定商品为体育用品,与迈克尔・乔丹的体育明星身份高度关联;使用“乔丹”作为商标,极易让公众误认为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存在代言、授权等特定联系,构成来源与关联混淆,直接损害姓名权及消费者知情权。

三、典型意义

(一)确立知名姓名权保护的权威司法标准

本案作为最高法指导案例,首次系统明确外国自然人中文译名姓名权的保护条件、恶意注册的认定规则,填补了商标法领域姓名权保护的规则空白,为全国同类案件审理提供统一、权威的裁判指引。

(二)严厉遏制“蹭名人热度”的恶意商标注册乱象

实践中,抢注名人姓名、艺名、笔名的恶意注册行为频发,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本案判决亮明司法态度:名人姓名不是公共资源,恶意搭便车、无偿占有他人商业价值的注册行为,必将被依法撤销,从源头遏制恶意抢注风气。

(三)平衡人身权与商标权,坚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

姓名权是人格权,商标权是财产权,二者冲突时,优先保护合法在先人身权利。本案彰显了知识产权保护中“诚实信用”的原则,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合法获取权利,而非投机取巧、恶意侵权。

(四)强化知名人物商业权益保护,护航文化体育产业发展

知名人物的姓名蕴含巨大商业价值,是文化、体育产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本案通过司法保护,为知名人物商业权益筑牢法律屏障,鼓励个人打造个人品牌、提升专业价值,助力文化体育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四、对相关企业及个人的启示

(一)对企业经营者:守住商标注册三大诚信底线

不蹭名人热度,拒绝恶意抢注商标注册需基于自身品牌规划,严禁将国内外知名人物的姓名、译名、艺名、昵称等注册为商标,无论是否已形成市场规模,恶意注册均可能被撤销,还需承担法律责任。

核查在先权利,规避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前,务必全面检索在先姓名权、肖像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权利,确认拟注册商标不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避免因权利瑕疵导致商标无效、经营受损。

诚信经营,打造自有品牌价值真正的品牌竞争力源于产品质量、服务水平、创新能力,而非盗用他人姓名的流量红利。企业应专注自主创新,培育自有品牌,依靠诚信经营积累市场口碑,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二)对知名个人:重视姓名权保护,及时维权止损

强化权利意识,防范姓名被滥用知名人物的姓名、译名、艺名等均具有商业价值,需主动关注商标注册动态,定期监测市场是否存在擅自注册、使用自己姓名的商标或标识。

及时主张权利,遏制侵权行为发现他人恶意注册、使用自己姓名相关商标时,务必及时通过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避免侵权行为持续扩大,导致后续维权难度增加、损失扩大。

(三)对市场监管与行业:净化注册环境,弘扬诚信风尚

监管部门需加强商标注册审查力度,严格排查恶意抢注名人姓名、公共资源的商标申请;行业协会应加强普法宣传,引导市场主体树立诚信注册、合规使用的意识,共同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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