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概述了与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有关的规定,为顺利获得欧洲专利提供了实用建议。本指南根据《欧盟专利公约》(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实施细则》(references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EPC)、《收费规则》(the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and the Rules relating to Fees),及《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in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2024 年版)和《欧洲专利局公报》(Official Journal (OJ) of the EPO)编制,仅作为了解欧洲专利申请流程的参考,与其他任何专利授权程序一样,要想成功通过欧洲途径,必须对专利事务非常熟悉。因此,如果申请人缺乏必要的经验,我们建议申请人在向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提交申请前咨询专业代理人。
一、欧洲专利申请概述
专利赋予专利持有人在特定国家和一定期限内防止第三方未经授权为商业目的利用发明的权利。《欧盟专利公约》建立了欧洲统一的专利申请程序,并制定统一的专利实体法,旨在为缔约国的发明提供更简便、更经济和更有力的保护,欧洲专利局根据《欧盟专利公约》的规则和程序授予的欧洲专利,授予后在缔约国领土内具有统一效力。
缔约国包括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摩纳哥、黑山、荷兰、北马其顿、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和英国。
此外,欧洲专利也可以在一些尚未加入《欧盟专利公约》的国家(扩展国和确认国)生效。目前,这些国家包括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扩展国)以及摩洛哥、摩尔多瓦共和国、突尼 斯、柬埔寨和格鲁吉亚(验证国)。
二、申请路径选择
(一)在一个或多个EPC缔约国单独申请欧洲程序并没有取代国家授权程序。因此,当在一个或多个EPC缔约国申请专利保护时,可以选择在申请人想要保护的每一个国家采用国家程序。
(二)采用欧洲统一程序,即在申请人指定的所有缔约国采用欧洲统一程序授予保护。
(三)采用欧洲-专利合作条约途径,例如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中国获得的专利可通过优先权在其他缔约国提交申请,目标国的独立审查通过即可获得在目标国的专利授权。
申请人应当综合考量专利成果、法律以及经济状况选择最优路径。
三、专利
欧洲专利授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可在工业中应用的发明。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前对其发明的性质、新颖性、创造性等进行审查,以降低申请成本和被驳回的风险。
(一)发明专利的授权除外范围
1. 计算机程序根据EPC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无法直接作为发明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如果计算机软件的运行可以对电脑硬件以外的其他设备、技术等产生影响则可以作为发明专利进行申请,如通过计算机软件控制的机械手臂技术。
2. 动物手术治疗方法第二个被明确排除在专利范围之外的领域是通过手术或治疗对人体或动物体进行治疗的方法,以及对人体或动物体进行诊断的方法。但是专利排除不适用于此类方法的产品、物品和组合物,如药品或手术器械。这一例外并不排除对活人和动物的其他治疗方法的专利性;此外,从人体或动物体内取出后对身体组织的治疗以及应用于这些组织的诊断方法,只要不将这些组织放回同一体内,均可获得专利。
3. 动植物品种第三个领域是植物和动物品种,以及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生物工艺,以及通过这些工艺专门获得的植物或动物。如果生产植物或动物的过程是基于全基因组的有性杂交和随后对植物或动物的选择,则该过程本质上属于生物过程,对于动植物品种,大多数缔约国和欧盟法律都规定了单独的保护形式。
4. 违反公共秩序与道德的发明对其进行商业利用会违反 “公共秩序 ”或 道德的发明。尤其是克隆人类的过程、改变人类种系遗传特性的过程、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目的、或改变动物遗传特性的过程,这些过程可能会给动物带来痛苦,但不会给人类或动物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医疗利益,而且这些过程所产生的动物也不会被授予专利权。
(二)发明的新颖性要求根据EPC规定,新颖性指的是在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未在任何一处公开、发表、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公布。但是也存在除外情形,除外情形的构成要件为:
(1)提交欧洲专利申请前六个月内
(2)因与申请人有关的明显滥用公开或在《巴黎国际展览公约》范围内的展览上展出。
(三)发明的创造性要求如果根据现有技术水平,一项发明对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则该发明被认为具有创造性,欧洲专利局力求对创造性标准进行现实和平衡以防止专有权对正常和常规的发展形成障碍。
四、专利申请的准备与提交
(一)正式要求
1.专利申请的主体要求欧洲专利申请可由任何自然人、法人或等同于法人的任何机构提出,不论其国籍、居住地或营业地。联合申请主体:欧洲专利申请也可以由联合申请人或指定不同缔约国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提出;在不同缔约国有不同申请人的情况下,他们在欧洲专利局的程序中被视为联合申请人
2.专利申请的语言要求欧洲专利局的官方语言为英语、法语和德语。如果申请人用其他语言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申请后两个月内将其翻译成EPO的官方语言之一。如果未及时提交译文,申请人将被邀请在收到邀请通知后两个月内提交译文。如果未在邀请函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译文,则视为撤回申请。
3.针对小微企业的费用减免无论国籍或住所如何,如果申请人是一个微型实体,即微型企业、自然人、非营利组织、大学或公共研究组织,并且在过去五年中提交的专利申请少于五件,则有权享受主要程序费减免30%的优惠。这些费用包括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指定费、授权费和续展费。如果希望享受减免,必须明确声明自己是微型实体。
4.专利申请中指定发明人在欧洲专利申请中,申请人必须指定发明人,且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如果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没有指定发明人,将请申请人在申请日后16个月内补正,如果要求优先权,则在最早的优先权日后16个月内补正,无论如何不得迟于申请预定公布日之前五周。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发明人指定,申请将被驳回。
5.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或申请人的前手已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任何缔约国或世界贸易组织的任何成员正式提交了专利申请、实用新型申请或实用证书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就同一发明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要求优先权。申请人必须在首次申请后十二个月内提交欧洲专利申请。
申请人可以对一件欧洲专利申请要求多项优先权,即使它们来自不同国家。申请人也可以对任何一项权利要求申请多个优先权。如果要求多项优先权,从优先权日起算的时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算。
申请人必须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优先权文件和优先权声明:
(1)经申请机关认证的在先申请副本,以及该机关对申请日的认证。这些文件应当向欧洲专利局提交,但必须是公认的文件格式,并由发文机关进行签名。其他进行优先权申请的方式详见EPO官方网站并以专利审查机构的通知为准。
(2)在先申请检索结果的副本。如果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时没有检索结果,则必须在获得检索结果后立即提交。只要在先申请在欧洲专利局待决,就有义务提交在先申请的检索结果。如果EPO在审查部门承担责任时注意到检索结果仍未提交,它将请申请人在两个月的不可延长期限内提交检索结果。如果申请人没有提交检索结果或声明申请人没有检索结果,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如果EPO起草了检索报告,或者申请人的优先权申请是在奥地利、中国、捷克共和国、丹麦、日本、韩国、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或美国提交的,申请人可以免除提交检索结果副本的义务。今后,预计还会有更多国家被列入此名单。
(3)优先权声明,说明在先申请的日期、国家和档案号。
6.专利申请代表人或代理人如果申请人的住所或主要营业地在缔约国,申请人或申请人员工可以在EPO的程序中代表其行事。
如果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既无住所也无主要营业地,申请人必须指定一名代理人,并在EPO的所有程序中通过他们行事,但提交申请人的欧洲专利申请和支付费用除外。
在欧洲专利局的代理只能由在欧洲专利局名单上的专业代表或有权在欧洲专利局行事的法律从业者承担。申请人可以在EPO网站 (epo.org) 上找到可搜索的专业代表在线数据库。
五、欧洲专利申请流程
(一)整体流程欧洲专利授权程序是一个从手续审查和强制检索开始的审查程序。
程序的第一阶段包括申请审查、手续审查、撰写欧洲检索报告和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以及公布申请和检索报告。这一阶段由受理部门和检索部门负责,欧洲专利局公布服务器上公布欧洲专利申请和检索报告的,第一阶段结束。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随后进入第二阶段,即实质审查。审查部门由三名具有技术资格的审查员组成,必要时可增加一名具有法律资格的审查员。在对申请作出决定之前,通常由其中一名具有技术资格的审查员负责审查。该审查员负责发出必要的信函,并通过书面、电话或视频会议与申请人讨论申请。
专利授权后,可能会有进一步的程序,即异议程序,或根据专利权人的要求启动限制或撤销程序。异议程序由第三方提起,专利局会组成异议庭对异议进行审查。
专利授权后,专利所有人可自行启动撤销或限制程序。撤销或限制请求可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提出,但在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未决期间不得提出。撤销或限制欧洲专利的决定由审查部门作出。
申请人有权对上述程序进行上诉,上诉裁决由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的独立司法机构作出。
(二)公示前的申请流程
1. 申请审查
1.1申请日期确认的审查收到申请后,受理科会审查是否可以确定申请日期。如果申请文件中包含以下内容,就可以确定申请日期:
(1)表明正在申请欧洲专利
(2)表明申请人身份的信息
(3)对以前提交的申请的说明或参考。
如果未满足上述要求,则不能给予归档日期。受理科将就此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在两个月内弥补发现的不足。如果申请人及时提交了答复并弥补了不足,收到答复的日期就是申请的提交日期。如果申请人不提交(及时)答复,该申请将不作为欧洲专利申请处理
2. 手续审查
一旦批准了申请日,受理部门将审查申请费、附加费和检索费是否已按时缴纳,如果申请费或检索费未按时缴纳,欧洲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如果申请已确定提交日期,且未被视为撤回,受理科将检查申请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1)翻译
(2)补助金申请的内容
(3)有无权利要求
(4)摘要的提交
(5)代表权
(6)申请文件的要求,包括序列表和生物材料的公开
(7)要求的优先权
(8)发明人的名称
(9)任何图纸的提交
如果受理部门发现有任何不足,请申请人按照实施细则进行补正;如果申请人没有这样做,EPC 规定的法律后果将生效,即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被驳回。
3. 欧洲检索报告
初步形式审查一结束,即启动欧洲检索。欧洲专利局通常在申请提交后五个月内发布欧洲检索报告。检索报告的作用是向申请人和审查部门提供相关现有技术的信息,并通过公布报告向公众提供信息。
检索报告附有关于该申请及其相关发明是否符合EPC要求的意见。收到检索报告后,如果申请人认为申请没有成功的可能,可以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人决定进入专利授权程序,下一步将请申请人支付审查费(如果申请人尚未支付),或声明申请人希望继续申请。与此同时,申请人还应在同一时限内对检索意见中提出的反对意见作出答复。
4. 发明缺乏同一性审查
缺乏同一性即申请包含同一类别中的一项以上独立请求,则检索部门将就与权利要求书中首先提到的发明有关的部分起草一份部分欧洲检索报告。它通知申请人,如果检索报告要包括其他发明,申请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为每项发明支付额外的检索费,不得延期。
如果申请人不对这一邀请作出答复,而且审查部门认为检索部门的反对有理,申请人将被视为希望就已撰写了(首先提到的发明有关的部门)检索报告的发明进行申请。如果申请人支付了进一步的检索费,欧洲检索报告将针对已支付进一步检索费的发明撰写。
(三)专利申请公布欧洲专利申请在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十八个月期满后尽快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任何附图,所有内容与申请时相同,外加摘要。如果能及时提供欧洲检索报告,则作为附件;如果不能,则单独公布。如果欧洲专利申请不是以英文、法文或德文提交的,则公布其译文。
如果欧洲专利申请最终被驳回或撤回,或在完成公布前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被视为撤回,则该申请不予公布。
(四)实质审查程序
1. 申请实质审查申请人必须在《欧洲专利公报》提及欧洲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提交审查请求。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的请求包含在授权请求表中,但在申请人支付审查费之前,该请求不被视为已提交。申请一经提交,不得撤回。
为了加快程序,申请人也可以在申请表中放弃确认审查请求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当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时,即视为申请人表示希望继续申请,然后由审查部门负责程序。
申请人将被邀请在与提交或确认审查请求相同的六个月期限内,对扩展的欧洲检索报告提出意见和/或纠正随附意见中指出的任何不足之处,并酌情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如果未按时发出邀请,申请将被视为撤回,但是,如果欧洲检索报告所附意见中没有反对意见,则不会发出邀请。相反,申请人将被告知可以在同一期限内提出意见或修改。
2. 实质审查阶段
一旦申请人提交了审查请求,欧洲专利局将根据检索报告、关于专利性的初步意见(检索意见)以及申请人对它们的答复,审查该申请及其相关发明是否符合EPC的要求,特别是该发明是否可以获得专利。
在收到检索报告后和收到审查员的第一封信函前,申请人必须对检索意见中提出的任何异议提出实质性意见;申请人也可以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
如果审查部门的审查员对申请有异议,他们会向申请人发出第一封说明理由的信函,请申请人提出意见,必要时提交对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修改,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对此或任何其他函件作出答复,申请将被视为撤回。还可以请申请人提供在审查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时考虑的、与欧洲专利申请有关的发明 的现有技术信息,如果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这些信息,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如果审查员在审查了申请人的答复后,认为还不能授予专利权,他们将继续审查程序,发出进一步的书面通知,或通过视频会议或在特殊情况下通过电话与申请人协商。
咨询也可以作为第一行动,取代审查中的第一封函件,但必须符合特定要求,即:(a)发布会议纪要,(b)会议纪要以与审查部门书面函件相同的信息量和结构介绍讨论的事项,(c)除非与申请人另有约定,否则规定的答复时限不得少于四个月。
只有在磋商和口述程序中提交随后提交的文件时,电子邮件才是可接受的提交方式。除上述情况外,电子邮件在根据《欧盟专利公约》进行的程序中不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审查部门认为不能授予欧洲专利,将驳回申请。驳回决定由整个审查部门作出,必须说明驳回理由。
如果申请及其相关发明符合《公约》的要求,审查部将进入授权阶段。审查部门通知申请人它打算授予欧洲专利的文本,并请申请人支付授予费和公布费以及超过15项权利要求的任何尚未支付的权利要求费,并在不可延期的四个月期限内将权利要求翻译成EPO的两种官方语言,而不是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如果申请人按时支付了规定的费用并提交了必要的权利要求译文,则视为申请人已批准拟授予的文本,否则将视为撤回。
在授予专利权之前,申请人还必须支付续展费,如果适用,还必须支付任何应付的额外费用。在申请人缴纳续展费之前,授权公告不会公布。如果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续展费和任何附加费用,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五)异议程序
1. 异议期间
在欧洲专利授权公告发布后的九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向欧洲专利局发出专利异议通知,但所有人除外,因为所有人不得对自己的专利提出异议。异议通知必须直接向欧洲专利局提交。在支付异议费之前,异议通知不被视为已提交。
2. 异议理由
异议人只能以下列理由提出异议:
(1)根据第52-57条的规定,该专利的主题不具有专利性
(2)该专利对发明的公开不够清楚和完整,以至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实施该发明。
(3)专利的主题超出了所提交申请的内容。
3. 异议的形式和内容
异议通知必须在异议期内以说明理由的方式提交。这意味着异议人必须至少说明一项异议理由,并指出支持该理由的事实、证据和论据。否则,异议通知将因不可受理而被驳回。建议使用EPO异议表(EPO 2300 表),该表提供了确保异议可受理所需的所有信息。该表格已集成在允许的电子申请工具中。也可在 EPO 网站 (epo.org) 上查阅。
4. 异议的初步程序
收到异议通知后,欧洲专利局会立即将其转发给权利人。然后检查异议的可受理性。通知中的不足之处将告知异议人,异议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救,否则将会被驳回。
在异议期或规定的弥补缺陷或提交证据的期限届满后,专利所有人应立即在 EPO 规定的期限(一般为4个月)内提出意见,并酌情提出修改意见。
5. 异议的实质审查
完成这些初步程序后,异议部将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有损于欧洲专利的维持。必要时,异议部将邀请各方在其规定的期限内就其或其他各方的来函提出意见或组成异议庭邀请各方参加庭审。
如果异议部门认为异议理由损害了欧洲专利的维持,则撤销该专利。如果异议部门认为异议理由不妨碍维持已授权的专利,则驳回异议。
如果异议庭认为专利可以以修改后的形式维持,它将作出中间决定,说明经专利权人修改后,该专利及其相关发明符合《欧盟专利公约》的要求。针对该中间决定的单独上诉是被允许的。根据上述理由作出的中间裁决一旦成为终局裁决,专利权人有三个月的时间用诉讼语言以外的两种正式语言提交任何修改权利要求的译文,否则专利权将会被撤销。
(六)限制和撤销程序
作为专利所有人,申请人可以请求撤销或限制自己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在授权后、异议程序后甚至专利到期后的任何时候提出申请。但是,在欧洲专利的异议程序未决期间提出的撤销或限制请求将被视为未提出,因为异议程序具有优先权。在撤销的情况下,请求人将被告知该请求将在未决异议程序中处理,无需支付费用。
六、申请路径选择
在专利申请中根据启动的程序、采用的方式等不同,欧洲专利局将会收取不同的费用,以下费用表根据EPO公布的专利申请费用交互表制作,供读者参考,具体可见EPO网站:
基本流程(含3国生效):约5,000-10,000欧元(依生效国数量增加)
七、总结
以上欧盟专利申请指南供读者参考,实际上还有对欧盟专利申请产生影响的国际条约、专利申请文件的具体要求、专利异议和撤销程序等没有详尽地列入其中,上述内容仅作为读者参考,如有具体知识产权申请、纠纷解决等需求,请及时寻找代理机构或律师以提供专业服务,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需要维权支持和指导,可与我中心联系。联系方式:三亚保护中心维权与创新服务科0898-88890063/0898-88890082,邮箱sanyaippc@163.com。